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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抚顺市中考考试科目总分计算:抚顺市高中招生规则

2024年抚顺市中考考试科目总分计算:抚顺市高中招生规则。

根据《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21〕49号)、《抚顺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抚教发〔2021〕36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五育并举”、稳妥实施、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

—、有关政策规定
(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基于我市年度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教育资源实际,依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求,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另发)。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计划单列。积极采取措施,巩固和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习的比例。
(二)严格招生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与技工院校招生全部列入计划,市招考办依照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按批次有序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唯一。各学校要确保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及复读学校,严禁招收复读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不得招收借读生。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三)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招生均由市招考办一次性录取完成,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不组织补录。
(四)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沈阳市第一中学)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定选工作的通知》执行;辽宁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辽宁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23〕15号)执行。考生只能选择一所学校报考。
(五)原抚顺经济开发区所属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升学和四方高中招生办法,依照市教育局《关于对沈抚示范区商请移交及委托工作事项的复函》(抚教〔2020〕39号)和沈抚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关于与抚顺市教育局商请移交及委托工作事项的函》(辽示范区社发〔2020〕95号)的商洽事项意见,按托管前抚顺中考招生政策执行。相关事宜由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面向所属学校及考生解释。
(六)今年起,民办高中全面实行“属地招生”。
(七)报考民办高中的考生要填写报考志愿,由市招考办统一录取。
(八)城区考生报考城区省示范性高中(含民办)可填报两个平行志愿,报考城区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含民办)可填报六个平行志愿。
(九)在城区及清原县朝鲜族初中就读的学生单设批次报考市朝一中。城区非朝鲜族初中的学生也可报考市朝一中(单设批次)。
(十)省示范性高中体育与艺术特长生招生,按《关于做好抚顺市2024年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体育与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抚教函发〔2024〕64号)执行。
(十一)十中、四方高中、朝一中、雷锋高中、五中 “特色学校建设计划”招生按《抚顺市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招生办法》(抚教办发〔2024〕6号)执行。
(十二)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原抚顺经济开发区城乡的考生,可报考城区高中;红透山矿、红光电器厂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可报考城区高中。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的考生只可报考本县高中。市朝一中优先招录在朝鲜族初中就读且报考市朝一中的考生,剩余计划可招录城区非朝鲜族初中报考市朝一中的考生。已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经市、区教育局安排在市内城区初中就读的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其就读的城区初中报考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十三)依据辽教发〔2013〕83号文件精神,已在我市初中就读至初三毕业的外省、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经所在就读学校初审资格,县(区)教育局基教科股复审(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复审)、汇总名单,交由市、县(区)招考办备案后,可在其就读学校报考,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高考时,按辽政办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公办省示范性高中实行指标到校政策。
1.指标到校的比例:一中、二中、六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分别拿出招生计划的80%用于指标到校。
2.指标分配办法:一中、二中、六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的指标在主地区分配70%,在辅地区分配10%;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的指标面向本县初中进行分配。
3.享受指标的条件:往届生、借读生、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教师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初中期间正常转学的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民办初中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就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才能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非正常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4.奖励指标:从指标到校的总数额中划出适量的指标,用于奖励各项工作经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学校;具体奖励学校名单,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确定,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并上报市教育局审定。
5.指标到校录取分数:从省示范性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下延50分按分配的指标数进行录取。如果下延50分仍无进线者,可再下延10分录取一名本校分数最高的考生。对未完成的指标,依据考生“二次择优”志愿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十五)录取时的教育优待政策。
1.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   
2.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3.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辽教发〔2021〕213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2019〕37 号、辽应急发〔2019〕7 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关于做好辽宁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报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公政〔2024〕25号)
6.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按照本年度修订后文件规定执行。
7.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子女、“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依照辽委发〔2022〕3号文件规定,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
8.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的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
(十六)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按《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8〕38号)精神及市发改委批复的备案执行。
(十七)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高中阶段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通知》(辽教电〔2019〕155 号)精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纳入现有普通高中招生平台,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宣传,统一平台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参加中考填报具体志愿方式,由市招考办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考生也可以通过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的注册入学方式,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按照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同时,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要按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将相关录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招考办,市招考办核实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后为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办理录取手续。
(十八)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按省统一招生办法执行,另行通知。
(十九)报考普通高中不进行体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肝功能检查,检查结果进入考生档案。
(二十)今年起,中考涉及到的考查学科成绩管理、报名报考、志愿填报、成绩发布、中考资讯查询等全部实行网上管理。
(二十一)今年起,按照抚教发〔2021〕36号文件及相关子方案组织各学科考试、加试与考查。
(二十二)朝鲜族学校考生与普通学校考生均使用相同的省、市统一命制的中考试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并统一实行网上评卷。
(二十三)今年起,地理和生物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仅在对应的一次中考录取时有效。
二、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安排
(一)总分值790分,各科目分值及考试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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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时间安排:

      1.统一笔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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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统一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加试、英语口语面试及体育学科基础体能与专项技能测试时间安排另见具体方案(略)。
三、录取工作安排
(一)普通高中录取批次
1.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沈阳市第一中学)、辽宁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
2.省示范性高中:
(1) 城区及清原县朝鲜族初中学生报考市朝一中;
(2) 公办省示范性高中统招生及民办省示范性高中第一次录取;
(3) 公办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生;
(4) 公办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未完成部分二次择优及民办省示范性高中第二次录取;
(5) 省示范性高中体育特长生;
(6) 省示范性高中艺术特长生;
(7) 省示范性高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生;
(8) 民办省示范性高中第三次录取;
(9) 城区非朝鲜族初中学生报考市朝一中。
3.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含民办):
(1)雷锋高中、五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生;
(2)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含民办)统招生。
(二)师范院校录取批次
师专五年制师范专业。
(三)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录取批次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参加中考部分);
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院校注册入学部分)。
(四)被录取考生报到
被录取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取档案,自带档案到录取学校报到。未被录取的考生档案,一律返给考生本人,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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