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沙市中考考试科目总分计算:长沙市高中招生规则
2024年长沙市中考考试科目总分计算:长沙市高中招生规则——关于印发《长沙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初三年级和初二年级考试科目成绩均以分数形式呈现。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我市高中招生录取综合总分为70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道德与法治6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60分),历史6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60分),物理7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70分),化学5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50分),生物学4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40分),地理4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40分),体育与健康40分。
听障考生申请免试听力的英语听力成绩按照其英语非听力部分得分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听力部分总分×﹙非听力部分得分÷非听力部分总分﹚。
1. 书面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初三年级的书面考试科目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20分)、道德与法治(卷面分100分)、历史(卷面分100分)、物理(卷面分100分)、化学(卷面分100分)。
初二年级书面考试科目为生物学、地理(卷面分各100分)。
(2)考试时间
(3)考试形式
继续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考试结果“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切实减轻学生负担。道德与法治、历史和地理三科实行开卷考试,其它各科实行闭卷考试。物理和化学科目、道德与法治和历史科目均采用合堂分卷考试方式,即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合并,考生连续答题,考务组织按照一堂考试的实施程序进行安排。
(二)高中招生录取
1. 组织实施
高中阶段学校通过统一信息化平台进行录取,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城区高中招生录取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的高中招生录取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教育局中招办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2. 计划下达
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各县(市)教育局下达。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统筹审定后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要符合国家对高中阶段普职分流的总体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低于60%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3. 录取依据
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学业水平综合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以及享受政策性优惠的情况。
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结合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状况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
(1)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入围。
(2)比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
(3)综合成绩相同时,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结果。
4. 多样化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学校除划线招生外,还实行指标生、特长生、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政策,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指标生:将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计划作为指标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生录取实行最低分数线控制,按照考生所报指标生志愿分校择优录取。
(2)特长生:在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标准录取。
(3)推荐生: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平时综合素质特别优秀,但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学业水平考试未能正常完成或成绩有明显失误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依据学生所在初中学校至少两名资深教师提交的推荐信以及核实情况等资料,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由招生学校破格录取。
职业院校(含五年制高职高专、高职高专中职部、城区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专业发展和就业岗位需求,对考生专业素质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公告,可在招生录取前进行相关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进入学生档案,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考试。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等成绩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一起作为职业院校的招生录取依据。
5. 规范优待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规范加分的有关要求,学生的相关特长和突出表现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减少和规范高中学校招生优惠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保留以下政策优待项目(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待,取最高优待项目,不重复计算):
(1)烈士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
(5)少数民族考生(2024年继续保留,后期根据有关政策,参照高考教育优待办法适时调整);
(6)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其中,(1)(2)烈士子女、军人子女按照市警备区、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军人子女予以优待;(4)(5)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参与录取;(6)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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