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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高考录取规则规定

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九:录取

24.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25.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类进行。

26.普通类分提前录取和平行录取。提前录取实行传统志愿,平行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

27.普通类考生分段办法。分两段,分别按实考人数的60%、90%划定。另按实考人数的20%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用于强基计划、军校等提前录取或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录取。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考生高考成绩发布时一并划定并公布分段线、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扩大比例征求志愿分数线择时公布。

28.普通类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先后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

29.普通类提前录取。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军事、公安、定向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定向培养军士、航海类等专业,以及经过批准的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院校,实行提前录取。

(1)志愿设置。实行以院校为单位的传统志愿。考生可填报不超过5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不超过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不再设院校服从志愿。符合相关院校、专业报考条件的一、二段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一并填报志愿。院校对专业服从志愿考生进行调剂录取,须以考生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

(2)录取。本、专科不再分批,录取分段进行。每一段录取时,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超过1:1.2,考生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投档。其中,按规定须在投档前先进行政审、面试、体检等工作的,按上述办法及规定比例,分段提供考生名单,统一组织政审、体检、面试。

提前录取高校(专业)可参考浙江省普通类分段线,在第二段线上提出最低文化成绩要求。

浙江警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单列,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工作开始前完成录取。被浙江警察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其他高校录取;未被浙江警察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普通类提前录取5个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

30.普通类平行录取。实行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

(1)志愿设置。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以1所学校的1个专业(类)作为1个志愿单位。考生每次可填报不超过80个志愿。

(2)录取流程。第一段考生先填报志愿,随即投档录取;剩余计划重新公布,未被录取的第一段考生和第二段考生填报志愿,再组织投档录取。第二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如仍有院校专业(类)未完成计划的,实行征求志愿。

(3)投档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校按规定在投档前增加计划的,投档人数计算以增加后计划为准。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全部相同者一并投档。

3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分段录取时,如第一段投档录取后已完成全部计划,则第二段志愿填报工作不再进行。艺术类校考批校考专业,在考生文化总分原则上达到我省普通类一段线、省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划定的成绩要求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校考成绩择优录取。根据录取生源情况,学校可申请适当降低文化总分要求,但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的75%。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制定破格录取办法的,按高校破格录取办法执行。

32.志愿填报。实行网上填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网上填报志愿后不进行现场确认。

(1)考生须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应段(批)志愿填报。未按时完成志愿填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段(批)报考资格。

(2)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准确了解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单科成绩、体检等各项具体要求,确保本人填报符合条件。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要求方可填报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3)普通类提前录取和第一段、艺术类校考批和统考批第一段、体育类第一段同时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9日至6月30日。普通类第二段、艺术类统考批第二段和体育类第二段同时填报志愿,具体填报时间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格考生,在6月29日至6月30日与普通类第一段等志愿填报同时进行;已填报志愿但又放弃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普通类第二段及之后录取。

(4)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外泄以及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高中学校要根据部署,利用浙江省高考志愿填报智能辅助系统,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服务。

志愿填报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33.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畅通。

34.录取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浙江省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投档办法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高校应当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35.专业平行志愿均实行1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志愿均只有1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1个志愿,其余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后续志愿填报和录取。退档考生和档案未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志愿填报和录取。

36.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招生院校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在普通类提前录取的最后一天单独投档,其中高校专项计划文化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地方专项计划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高水平运动队投档在普通类第一段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之前进行,文化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的80%;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制定破格录取办法的,按高校破格录取办法执行。

3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39.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40.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高中阶段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均在景宁畲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浙江省所属高校,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并及时按要求提供有关加分项目所需的证件或材料。

45.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考试招生机构集中公示制度。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资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加分资格由侨务部门审核;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资格由台务部门审核;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资格由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审核。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等的加分资格审核工作通过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记表》由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自动生成,并由高考报名点打印存入考生档案。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资格审核工作实行线下审核,审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记表》由高考报名点存入考生档案。

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实行省级考试招生机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考生所在中学三级公示制度,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46.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民族班生源不足时,经学校申请,最低可降至普通类第二段线,专科预科班可在第二段线下降不超过60分,专科民族班可在第二段线下降不超过40分。

47.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文档,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电子印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通过录取系统获取录取考生名册可信电子文档。高校如需要纸质录取考生名册,可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结束后打印寄送。

48.高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49.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0.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高校强基计划考生志愿以在各试点高校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为准,“西湖大学创新班”考生志愿以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的报考志愿为准,相关录取在7月5日前完成。

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录取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

报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在5月27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确认高水平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兼报多所院校的考生还须确定各校的优先录取顺序。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作放弃。录取工作在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录取之后、浙江警察学院录取之前完成,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按5月27日考生自主填报的顺序确定正式录取院校。

凡被上述招生录取的考生后续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51.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zjzs.net)查询录取信息。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当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应当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2.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相关信息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3.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负责组建。各中学(单位)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档案一式2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中学(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54.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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